解析即将实施的香港虚拟资产(VASP)发牌制度(2023.6.1)

为积极呼应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推动香港发展成国际虚拟资产中心。2022 年 12 月 7 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最新修订(《2022 修订条例》),这意味着香港全新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VASP 制度)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023 年 2 月 20 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VASP 咨询文件),就 VASP 制度相关的监管规定进行咨询建议,为即将实施的 VASP 制度做好准备。

待 VASP 制度正式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 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所有虚拟资产交易所均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VASP 指引)的规定,此前《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 1 号牌(证券交易服务)和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之规定将被取代。同时 VASP 指引亦为相关虚拟资产交易所作出过渡期的安排。

 

 

为积极呼应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推动香港发展成国际虚拟资产中心。2022 年 12 月 7 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最新修订(《2022 修订条例》),这意味着香港全新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VASP 制度)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023 年 2 月 20 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VASP 咨询文件),就 VASP 制度相关的监管规定进行咨询建议,为即将实施的 VASP 制度做好准备。

待 VASP 制度正式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 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所有虚拟资产交易所均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VASP 指引)的规定,此前《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 1 号牌(证券交易服务)和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之规定将被取代。同时 VASP 指引亦为相关虚拟资产交易所作出过渡期的安排。

 

三、什么是虚拟资产服务

根据《2022 修订条例》附表 3 B 及 VASP 指引,虚拟资产服务(VA Service)有关活动被定义为: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

(a)透过电子设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1)该项服务:

A. 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或

B. 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期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或经常在有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互相介绍或辨识,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及

(2)在该项服务中,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由提供该项服务的人直接或间接管有;及

(b)平台运营者向其客户提供的任何在平台以外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和附带服务。

因此,对于(1)在香港运营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和(2)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离岸运营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如从事上述相关活动,均属于虚拟资产服务的范畴。目前暂不涉及除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服务(如支付兑换、资产托管,以及 DEX 等业务),但不排除后续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通过以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纳入其他虚拟资产服务。

根据《2022 修订条例》53ZRD,任何经营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都必须获得 SFC 的 VASP 牌照。在没有获得 VASP 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应属犯罪,一经公诉定罪,最高可处罚款 500 万港元及监禁 7 年;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100,000 港元。

四、申请 VASP 牌照要求

在全新的 VASP 制度下,由 SFC 根据《2022 修订条例》和 VASP 指引向申请人进行发牌和监管。根据修订条例 53ZRK 条,SFC 仅可向以下申请人颁发 VASP 牌照:

(1)在香港成立并设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并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及

(2)SFC 信纳:

(a)申请人属就有关虚拟资产服务获发牌的适当人选;

(b)至少 2 人申请担任申请人的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 RO),而每人均属与提供有关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c)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负责人员除外)均属与提供有关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d)申请人法团的最终拥有人属与提供有关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及

(e)已提出有关寻求 SFC 批准处所供用作存放纪录或文件的申请。

申请人需要根据 VASP 指引细则,就 VASP 牌照申请要求、流程等许多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申请 1 号牌、7 号牌的类似要求,向 SFC 提出申请。这些细节要求包括:适当人选的规定、胜任能力的规定、持续培训的规定、一般原则、财务稳健性、虚拟资产在平台的运营、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保护客户资产、管理、监督及内部控制、网络安全、避免利益冲突、保存记录、核数师审计、持续汇报/通知责任等。

五、过渡期安排

《2022 修订条例》为现有虚拟资产交易所提供过渡安排。针对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交易所,包括(1)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已有或正在申请牌照的交易所,亦包括(2)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就非证券代币开展业务的无牌交易所,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符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的交易所必须符合《2022 修订条例》附表 3 G 所载列条件,才可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内继续在香港营业,并将由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受限于 VASP 的发牌制度。

而计划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后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公司,必须事先向 SFC 申请并获发 VASP 牌照。

 

 

六、双重牌照

待 VASP 制度正式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 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SFC 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所作出监管,同时会根据《2022 修订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所作出监管。

考虑到虚拟资产的性质可能随时间而演变,如从非证券型代币转变为证券型代币,为避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的行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2022 修订条例》向 SFC 获取双重发牌及核准。SFC 为此简化了申请程序,只需在网上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该两项牌照。

七、VASP 咨询文件

待 VASP 制度正式实施后,所有虚拟资产交易所均须遵守 VASP 指引的规定。VASP 指引乃根据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规定,尤其是 2019 年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拟备而成,但对旧条件作出了若干修改。

SFC 希望就 VASP 指引征询公众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容许的前提是有关平台需遵守一系列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如 KYC、代币治理(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代币尽职审查及纳入准则(一般、特定)、其他尽职审查、信息披露;(2)有关保险/补偿安排的建议;(3)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4)VASP 指引对现行规定的其他调节;(5)《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VASP 制度的过渡安排;(6)双重牌照;(7)外部评估报告。

八、结语

VASP 咨询文件的期限已经截止,有待 SFC 公布后续的咨询总结,预计在大体上不会有任何重大变化。距离 VASP 制度实施的时间非常短,无论是以下哪种情况:(1)已经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所;(2)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离岸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所;还是(3)拟在香港运营虚拟资产交易所;(4)传统金融机构涉猎虚拟资产交易所,VASP 牌照申请人都应提前为业务合规性及相关牌照申请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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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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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需获 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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